告别野蛮生长,杭州医保政策大调整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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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内容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规划。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测算口径,全市医保定点住院床位总量按每1000名参保人员配置8.5张确定。结合参保人员分布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规划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床位的比例结构,其中三级、二级和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划床位数按6∶2∶2配置,康复医院参照二级医疗机构规划执行;暂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参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建设级别执行。若二级及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总和未达到全市规划床位总量的40%,则剩余的规划床位数可在二级和其他等级医疗机构间调配使用。规划期内,全市可新增的医保住院床位数按规划总量与现有数量的差额确定。
1.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住院床位数低于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划床位总量的,可按规定评估后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2.在医保住院床位规划总量范围内,优先支持精神、儿童、康复等需求缺口较大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3.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因跨区、县(市)变更注册地址,需按规定重新定点的,应符合定点资源配置规划数量要求。
4.区域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作为是否新增医保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规划。
全市和各区域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有住院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数量,按照构建“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基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覆盖范围、实际服务人数、异地人员来杭就医情况等因素确定。
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以服务人数为主要规划依据,并在全市规划的基础上,按五城区(含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下同)、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分区域进行规划。全市规划总量以每家医疗机构平均服务4800名参保人员确定。各区域规划总量以全市规划总量与区域参保人数占全市参保人数比例的乘积确定。
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数量以服务半径800米范围为主要规划依据,并按本市行政区划分区域进行规划。各区域规划总量按区、县(市)人口密度划分,其中人口密集区域在服务半径范围内按3家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其他区域按2家确定。全市规划总量为各区域规划总量之和。
各区域在规划期内可新增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根据全市规划总量、区域规划总量与实际数量确定。
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跨区、县(市)变更注册地址的,应符合规划区域定点资源配置数量要求,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或进行迁址评估。
(三)规划实施后新增定点的处理。
全市现有定点医药机构数量超过本规划总量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对于全市实际床位数已超出规划总量,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需求缺口较大的区、县(市),经所在地医保部门会商卫生健康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择优纳入定点管理;对于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少于规划数量的区域,可根据全市同类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医保协议管理的数量确定全市未超规划数量区域相应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数量,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择优纳入定点管理;对于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数量超过规划数量但机构分布不均衡的区域,可根据各区、县(市)内同类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医保协议管理的数量确定该区、县(市)相应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数量,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择优纳入定点管理。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
1.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可补足补强我市医疗技术短板、提供高水平差异化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和床位数计入相应的规划总量。
2.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安宁疗护中心以及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和床位数计入规划总量。
3.仅对内部人员提供服务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机构数量不计入规划总量。
4.加大基层定点支持力度。原则上每个街道或乡镇至少有1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定点零售药店;每个区、县(市)至少纳入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支持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的村卫生室纳入定点。
5.收到市级及以上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函的,除国家、省、市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四、其他
对本规划正式实施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上述医药机构在过渡期内提出医保定点申请,且符合医保定点准入条件的,可不受本规划限制,按规定流程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过渡期结束后,自2027年1月1日起,医保定点准入管理严格按照本规划执行。
本规划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对本规划进行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