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继续征集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法规意见,截止到4月15日
3月29日浙江省健康产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召开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法规意见线上征集会”,我协会的部分会员企业也积极参会发表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标志的应用场景和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将对规范保健食品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
管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三、保健食品标志整体比例12:10(高:宽 6:5),帽形图案整体高度:7.1比例尺,宽度:10比例尺,中间球形直径:3.7比例尺,“保健食品”字样高度及宽度:2.4比例尺。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C100 M40 Y0 K15,屏幕标准色RGB色值:R0 G106 B176。字体为黑体。
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标志。
五、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上市保健食品按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协会法规部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并组织大家共同学习了相关的法规文件。保健食品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法规、研发以及设计等人员积极参与,就企业在保健食品标志使用过程中的困惑和难点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展开了充分的讨论。为充分收集相关企业的行业意见与建议,反馈行业诉求,协会将汇总所有企业的意见一并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及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请各相关企业根据各自的情况认真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直接发送至协会邮箱:459511653@qq.com,时间截止到4月15日。
